上海讨债公司介绍拖欠工资玩“消失”,小心构成犯罪!
- 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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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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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法案例【2021】80号
2018年,小杨承包L县某建筑工程后,聘用小林等3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2019年,小杨承包的两个工程完工后,经业主验收合格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小杨领取工程款后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7万余元。之后小杨采取更换电话号码及不配合解决问题的方法逃匿,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经L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其仍不支付。L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小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小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法官说法
小杨无视国家法律,在承包的工程完工结算后,在长达近两年的时期内,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雇请的数十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官提醒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应把拖欠劳动报酬简单理解为一种民事欠债行为,若满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则涉嫌刑事犯罪。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以免得不偿失。劳动者如被拖欠工资请及时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备做到理性维权、依法讨薪。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逃跑、藏匿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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