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债公司介绍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付钱,当事人如何维权?
- 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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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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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了业务推广,委托他人进行广告发布,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找借口迟迟不付款,法院如何判决?
1、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项目自媒体大V投放事项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自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为甲公司发布网络广告,费用6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广告发布费用。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甲公司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公司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并催促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一直未付款。现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及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未提供发票,故甲公司有权暂不支付款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中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广告发布费用?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项目自媒体大V投放事项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交了线上推广成果验收单1份、发布的广告截图、发票、物流轨迹信息查询单等为证,证明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故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拖欠服务费6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定为: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乙公司支付服务费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要遵守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合同全面履行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诚信履行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绿色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避免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投放广告的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甲公司拖欠服务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上海要债公司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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